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