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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