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上訴人 詹民進 被上訴人 陳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周美雲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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