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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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傳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司促字第208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633,000元民國112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945,000元民國112年1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