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香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鐘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