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4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