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96號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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