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怡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怡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分別:(一)於民國106年5月21日15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巷00○0號之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於106年8月21日15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巷00○0號之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6年12月29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