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並檢具送達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為證。
二、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