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訴人以其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之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經本院訊問後,庭諭以新臺幣三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惟被告無法覓保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執行,是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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