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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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王誠沂

曾秋燕

盧宥蓁

蘇憶涵

被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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