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全月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列舉式■住居於■片語■(住居於何處),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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