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茂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茂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06號
被告劉茂源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
00號
居彰化縣○○鄉○○村○○街00巷0
號(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茂源前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易服社會勞
動服務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7年1月28日18時25
分許,在臺中市大肚區王福街某倉庫內,飲用米酒1杯後,
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隨即在大肚區沙田路1段605
之1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渾身酒味,
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
分達每公升0.3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茂源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檢察官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魏汝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