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賈孝遠 即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武陵監獄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
理由
一、被上訴人聲明意旨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94年9月15日由 洪宗煌 變更為甲○○,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94年9月15日由洪宗煌變更為甲○○,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法務部94年9月14日法令字第0941303070號令可憑,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慶煙以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