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