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戊0000000
甲○○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查閱公司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所定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所核定訴訟費用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