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51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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