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51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