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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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戊○○乙○○丙○○丁○○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於本院勘驗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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