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因加重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次數眾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七款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上揭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難以具保之方式取代,況被告甲○○、丙○○、乙○○分別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刑前強制工作三年)、一年十月、二年二月(被告乙○○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如不延長羈押,恐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