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三人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三人因分別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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