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告 吳瑾雯

被告 吳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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