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告 吳瑾雯
被告 吳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告 吳瑾雯
被告 吳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