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鄭百佑
劉建佑 即劉清泉之繼承人
劉秀珠 即劉清泉之繼承人
劉佩君 即劉清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劉徐彩月、劉建佑、劉秀珠、劉佩君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劉清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徐彩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債務人劉徐彩月、劉建佑、劉秀珠、劉佩君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劉清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徐彩月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