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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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