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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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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