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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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7,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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