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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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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