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8239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