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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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8239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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