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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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例如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若干),並按此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