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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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萬9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2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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