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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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原告 謝瑞環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鄭銘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