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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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彭中昭
       盧瑞玲
共同代理人  彭思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憲明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
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
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
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請求漏水案件全部庭期內容,基於保
存證據之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修復
漏水等事件全部庭期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泛稱基於保
存證據之用,並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
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
,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聲請人於系爭
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均已委由訴訟代理人到庭,應已明瞭系爭
事件訴訟程序之庭訊內容,且系爭事件訴訟程序庭訊內容之
具體意旨均已記載在筆錄內,聲請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
得開庭之文字紀錄,是聲請人逕泛請求交付全部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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