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九十六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6.應受扶養人之財產歸屬清單。
7. 陳明 應受扶養人父親 周仙祐 未支付扶養費用之原因。
8.陳明目前是否在職,及每月薪資數額及證據。
9.租賃契約書影本。
10.內政部所頒訂最低生活費用新臺幣1萬4,152元已包含租金支出,故須另釋明生活費用及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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