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債務人 蕭啟安 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就該等事項宜予表明,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清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說明俾使債務人有所遵循。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1.債務人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對於聲請前兩年內家庭必要支出,例如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等,均由債務人負擔而非由夫妻共同負擔之理由,提出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