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柏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第37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3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11日│104年11月22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8062號│第8062號│第9003號、105│第900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8│年度毒偵字第68││││││1號│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審││第31號│第31號│第370號│第370號││├──┼───────┼───────┼───────┼───────┤││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105年3月29日│105年3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第31號│第370號│第370號││├──┼───────┼───────┼───────┼───────┤││確定│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