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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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陳建 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六日起清償日止,按延滯三個月內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持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每月之消費款並
應依原告寄送之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款,如未於
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
息,又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者,並應給付約定之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繳款,於93年1月12
日起至95年11月15日之持卡期間,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