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告 王素美

以上原告與被告龍之邦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姓名與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