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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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告 王素美
以上原告與被告龍之邦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姓名與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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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告 王素美
以上原告與被告龍之邦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姓名與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