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公司已解散登記,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除被
  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
  體董事為清算人。是以,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應以清
  算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
  被告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或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若有,
  則應陳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
  或股東決議,並應補正被告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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