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告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 陳根條

黃鴻銘

陳黛玲

陳鴻彬

陳威菖

黃美容

李陳花

李佩佩

李英鶴

李純青

李佩雯

李黃惠敏

李靜靜 原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李詩文

李秋芬

黃志銘

黃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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