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告汎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 陳根條
李靜靜 原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