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更正『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嘉興」之上游組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第5行補充為「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下注或以電話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條所謂「提供賭博場所」,應指提供聯繫賭博意思之空間而言;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核亦與刑法第268條之「提供賭博場所」之意相符。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參照)。又刑法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被告甲○○提供其位於高雄縣○○鄉○○路○○○巷○號之自宅雖屬私人房屋,惟渠等既將之闢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前來下注,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
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嘉興」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有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自民國96年12月間某日起至99年3月16日為警察查獲止,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型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即應屬前揭學理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所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係基於一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前無因犯罪經科刑之素行,及經營期間、規模與從中抽頭所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9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電話機│1台│├────┼────────────┼────┤│2│傳真機│1台│├────┼────────────┼────┤│3│本日簽單│18張│├────┼────────────┼────┤│4│歷屆簽單│49張│├────┼────────────┼────┤│5│倍數表│3張│├────┼────────────┼────┤│6│六合彩規則表│2張│├────┼────────────┼────┤│7│ 濟公 六合手冊│1本│├────┼────────────┼────┤│8│記帳單│1張│├────┼────────────┼────┤│9│計算機│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