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041號、第310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書籍之著作財產權分別係告訴人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其仍自民國94年9月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在高雄市○○區○○○路○○○號其所經營之力文影印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影印機影印後裝訂之方法,重製如附表所示書籍等著作,並提供非法重製書籍目錄供不特定人選購而銷售之,以此等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嗣經 告訴人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人員購得非法重製書籍7本交由警方扣案,並由警持搜索票至該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書籍(當場扣得40本,另7本告訴人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購得非法重製書籍7本交由警方扣案)及訂購單、書籍目錄20張、影印機
6台、裝訂機5台、膠裝機1台等物而查獲,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3人於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饒志民附表:
┌─────────┬──┬───────┬───┐│書名│數量│著作權人│備註│├─────────┼──┼───────┼───┤│教育心理學│5│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專業綜合科目│5│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教育綜合測驗(教育│2│志光教育文化出│││學含歷屆試題)││版社││├─────────┼──┼───────┼───┤│主題式教育綜合科目│8│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教育專業綜合科目│2│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教育專業科目│2│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教育綜合測驗Q&A│1│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國語文│4│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教育甄選5000題庫(│1│志光教育文化出│││上)││版社││├─────────┼──┼───────┼───┤│教育甄選5000題庫(│1│志光教育文化出│││下)││版社││├─────────┼──┼───────┼───┤│教育甄試教育心理學│5│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語音學│4│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