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林錦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曜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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