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世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宜珊林桂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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