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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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黃瑞煌
訴訟代理人 葉家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賀電鍍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