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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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陳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