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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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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