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2年11月10日以82年度訴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85年3月8日假釋出監。
嗣又於假釋期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販賣及施用毒品),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7年4月14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83號撤銷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判有期徒刑15年確定, 嗣復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而與前開假釋案件經撤銷後應執行之殘刑合併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之最後事實裁判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即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