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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