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 黃子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