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72號
上訴人 胡王月娥 住○○市○○區○○里○○00號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龍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