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劉佳慧 (更名前: 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31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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