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宜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魏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宜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