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宜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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